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8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下称“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灯具等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公告称,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灯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的有关规定,灯具产品涉及以下商品税号。
进口上述三类灯具产品的企业需注意有关进口税率的变化,做好相关准备。
原文标题:8月5日起,三类灯具产品进口执行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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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8月5日起,三类灯具产品进口执行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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