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制定本规定。
二、无线充电设备的定义和主要技术指标
1、设备定义
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
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2、设备类型
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设备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 2.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3、主要参数
1)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段。
2)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
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79-90kHz段。
3)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过120kW
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段。
三、无线充电设备的管理模式
1、管理模式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
2、禁用区域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距离内使用。
3、行业要求
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对生产和进口企业的政策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及设备标识要求
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产品的基本信息、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的使用要求等内容。
生产、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
2、对生产和进口企业的管理要求
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生产和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自愿性认证等方式保障无线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无线充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无线充电设备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查处。
六、过渡期及生效时间等其他事项
1、专业领域设备
工业、医疗等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有关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过渡期设置及生效时间
自施行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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