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第50版本DGR规则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已被我国民航总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机场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操作的实施规范。虽然该新规则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但仍有很多运营商由于不了解该规则而延误了样品测试周期,甚至运输交货周期。
根据第50版本DGR规则,锂电池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航空运输的前提是必须具有第三方检测和鉴定机构所出的符合UN38.3要求的检测报告,以及证明符合第50版本DGR规则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必要时含1.2m跌落测试报告)。
根据最新的包装说明,锂电池或电芯(锂离子和锂金属)分为了:单独运输、锂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进行运输、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运输。
其中锂离子电池(或电芯)单独运输需要符合以下条款:
1. 电芯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2. 电池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电池,必须将额定的瓦特小时标注在电池壳的外部。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进行运输。
3. 电芯或电池必须经证明符合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第III部分38.3的测试要求。
4. 电芯或电池应置于可完全封闭电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电芯或电池应被保护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装内须预防与可引发短路的导电物质接触。
5. 每个包装件必须能够经受在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测试。
6. 每票货物都应随附文件(如MSDS),至少可说明:包装件内有锂离子电芯或电池;包装件必须小心操作,如破损有易燃危险性;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时检查和重新包装;注明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电话。
7. 单个包装的限重:客机和货机都为10千克(毛重)
8. 每个包装件都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如下图所示:
对该操作标签的格式、内容要求如下:
另外,经生产商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锂电池,禁止航空运输(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或电芯)。
关于其它运输方式:锂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进行运输、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运输都有明确的要求事项。